第九屆全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傳統樂舞競賽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協辦單位:全國各大專院校學務處及原住民族相關單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電視台

計畫期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參賽資格:

全國各大專院校

受理申請期間及報名方式

一、 受理申請期間:

自本中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105年6月30日)下午5時30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報名方式及地點:

(一)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以掛號逕寄。

(二) 報名文件:參賽報名表(含參賽學生基本資料)、切結書(附件二)、授權同意書(附件三)及展演錄影帶。

(三) 單位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四) 地址:90341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

(五) 聯絡窗口:杜小姐

(六) 電話:08-7991219分機269

參加方式

一、 以各校組成一隊為原則。

二、 各校參加學生最少15人,最多以不超過32人為限,且105年6月30日仍具有學籍者。每報名參賽單位參加的原住民學生不得少於1/2,學生無族群限制,每人只能代表一所學校出賽。

三、 單一性別學校得跨校組成競賽隊伍,惟以一校為原則,且跨校人數不得超過以該校報名人數之1/3。

競賽方式

一、 成立評審委員會:

本中心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審委員由本中心遴聘派之。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 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熟諳原住民族文化、樂舞、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劇場經營管理及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

(二) 評審委員會議置委員七至九人,由評審委員公推主席一人,學者專家五人。任一性別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 評審委員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應行迴避。

二、 競賽程序:

分為初賽及決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如下:

(一) 初賽:

1. 各報名參賽團隊提供樂舞展演錄影帶及報名表等報名文件,由本中心先行進行報名文件審核,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5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2. 報名文件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團隊,由本計畫評審委員會針對各團隊提供展演錄影帶及報名計畫內容辦理初審,擇優評出至多12個隊伍參加決賽。

3. 報名參賽團隊提供展演錄影帶錄影場地,以光線明亮之室內為主,並採定點單機方式進行,不需特別打光及音樂,採原汁原味現場錄影(建議採用HD1080p格式)。

(二) 決賽:

1. 時間安排:

(1) 第1天:參賽團隊進行彩排。(中午開始依序登記排練、相互觀摩,南部團隊先進行彩排,其它團隊依序到達,於傍晚或晚間排練。)

(2) 第2天:決賽活動進行。

2. 評審委員會於各團隊完成現場演出後,即進行逐案討論。

3. 逐案討論後,由評審委員對申請案個別計分,並進行統計。計分方法採去除最高與最低分後之個案平均分數,分別核計名次及獎項,錄取至多6隊。

4. 演出時間10至12分鐘,音樂、舞蹈、歌謠、服裝、場景及道具等舞臺呈現內容,均應具演出主題樂舞之部落(族群)文化代表性,演出時應尊重傳統樂舞之性別角色。

5. 演出樂舞樂音及現場演唱以傳統原住民族音樂、族語演唱方式呈現,人聲及樂器必須現場演唱奏不得以錄音帶、CD及電子樂器等為替代配樂。

6. 各團隊近三年曾獲冠亞軍之舞碼,以不重複參賽為原則。

決賽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105年7月16日(星期六)

二、 地點: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娜麓灣樂舞劇場

獎勵方式

一、 入選決賽補助款:

經評審委員擇優評出入選決賽團隊,每團隊酌予補助訓練費等費用新台幣(下同)3萬元整。(經費核銷項目有:訓練便當、茶水、道具、服飾、參加會議住宿、交通及樂舞指導老師鐘點費等,需檢據核銷)。

二、 參與決賽團隊補助款:

進入決賽團隊,由本中心視路程遠近及住宿天數酌予補助參與決賽之住宿費、交通費、膳食費及保險費(檢據核實報支)。

三、 決賽優勝單位獎金:

參加決賽優勝單位除提供獎牌外,頒發第1名獎金10萬元,第2名獎金8萬元,第3名獎金6萬元,第4名獎金3萬元,第5名獎金2萬元、第6名1萬元。

其他事項

一、 各參賽學校應同意將演出內容及舞碼,責由本中心製作影音光碟,供作典藏與推廣教育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之用。(如附件三)

二、 為落實歌舞文化傳承暨提供優勝團隊演出機會,進而相互交流與觀摩,參加決賽獲得前三名之學校,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安排優勝團隊至園區或其他地區巡迴展演,其展演期間之相關經費由本中心負責提供。

三、 對於競賽結果,凡有異議者於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審裁判長提出申訴。

四、 凡參與競賽之團隊,所使用之音樂、樂舞,如非學校自行創(製)作之樂舞及音樂,需自行取得合法授權使用同意書,其授權使用同意書之範圍並需提供本中心未來作為典藏及文化教育推廣應用等相關授權使用。

五、 為尊重著作者權益,參加初、決賽之學校於賽前二週,須繳交所演出音樂、樂舞之授權使用同意書(證明書),以供主辦單位審核及確認,未提供之學校則取銷競賽資格,若授權有疑議,參賽學校需自行負法律責任。

六、 舞碼編排之設計須符合劇場演出之規範,如禁止生火、水花、敲擊須考慮地板之維護。

七、 演出特效之運用應以在2分鐘內復原,不得影響下一團隊的演出。

八、 為尊重表演人員肖像權、著作權,於表演中,除參賽學校、主辦單位及委託廠商蒐集資料需要,得使用攝影機攝影、拍照外,其他人員不得攝影、拍照。

九、 參與本項活動學校,安排訓練時間以不影響正常上課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