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美術館申請展 開始徵件

一、宗旨 屏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所屬屏東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倡城市 美學,推廣藝文風氣,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活動,以提升本市文藝水準,特訂 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從事藝術創作、展覽策劃,或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公開展出之 個人或團體。團體須為向政府正式登記立案之藝文社團、文化事業機 構、文化或教育基金會,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不含政府 機關、政黨、經紀公司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 (二)非屬各機關學校之畢(結)業展、師生聯展者 (三)近一年內未曾於屏東美術館展出者。

三、申請時間: 本館每年受理一次,徵件時間原則為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審查結 果於 9 月 30 日前公告於本所屏東美術館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如有異動,以本館網 站公布時間為準,網址為 http://www.ptcgam.com )

四、收件方式: (一) 申請者應於活動前填具下列資料各一份:(項目 1~5 印出一份依序裝 訂,並附電子檔,連同項目 6 燒錄至光碟。請用油性筆在光碟上註明 申請人(單位)及展覽名稱。 1. 申請人基本資料表(附件一),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申請資料表(附 件二)。 2. 計畫書(含策展論述、推廣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等)(附件三)。 1 3. 作品清單(附件四)。 4. 展覽切結書(附件五)。 5.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六)。 6. 送審作品之數位檔 (請勿以畫冊替代),圖檔規格須為 300 萬畫素或 2MB 以上之 jpg 檔,影片為 mpeg / avi / mov/ mp4 檔,每張作品檔名 統一為:作者-作品名稱-創作年代-媒材-尺寸。 (二) 送件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信封請註明「申請展送件資料」,於受理 時間內將相關資料寄至「900 屏東市中正路 74 號 展覽組收」。所有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概不退還。

五、審查標準 (一) 審查作業: 1. 由本館負責書面資格審查及申請計畫書應載事項是否齊備。 2. 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申請: (1) 逾期及缺件經通知後未於截止時間內補齊者。 (2) 過去通過申請,而未依展覽相關時程及內容辦理,或違反本館 其他規定者,兩年內不得申請。 (3) 同一年度已獲本辦法或本館其他計畫補助者。 3. 審查作業人員由本館遴聘專家學者及市公所本館有關人員等組成審查 小組,與案件申請人有三親等,或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輔佐人等應 自行迴避。 (二) 本申請展為書面審查,審查重點: 1. 作品與主題之契合度 30%。 2. 具備整體策展論述與展覽規劃 20%。 3. 展覽文宣設計及相關推廣教育活動之完整性 20%。 4. 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15%。 5. 應符屏東美術館之定位特色 15%。 (三) 備取制度 2 為配合本館展覽檔期安排,除正式入選名單外,增列 2 檔備取展覽,由 本館配合全年度展覽安排適當檔期,如無法列入當年度展覽,優先排入 下一年度檔期,無須重新申請。

六、經費補助: (一)審查小組依據申請案件之內容及性質分類審查,「一般申請展」通過 者一案補助最高新台幣 3 萬元;「專案策劃展」一案補助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或比照邀請展性質,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逕予增額補助。 (二)補助範圍 1. 設計費及本館規定之文宣印刷費,規定之文宣為展覽介紹之展間大 圖、作品牌、燈旗、A1 海報、DM、網頁橫幅(banner)2 張 2. 教育推廣活動之外聘講師費、材料費 3. 藝術品綜合保險 4. 佈卸展工資、運輸費 本補助款不含裝框費、人事費、餐飲費。

七、審查通過者,應遵守本館下列規定: (一) 展覽相關規定詳如切結書,通過申請者應依照書面通知,修正確認 計畫書及切結書內容,於展覽兩個月前寄至屏東美術館。申請者簽 署切結書後視為完全同意其內容,並依約遵守場地使用規範。 (二) 通過申請者之展覽檔期與展覽空間由館方排定,本館將另行通知。 申請者應依排定日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履行,應於展出前 二個月函知本館,協調改期展出或依雙方合意方式辦理,否則二年 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另展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本館辦理重要活 動需調整時,由本館協調申請者另行安排展出日期,申請者不得據 以提出任何形式的補償要求。 (三) 申請者應確實依法取得展出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所製作或 提供之活動照片、幻燈片、錄音、錄影、成果報告書等文字或影像 紀錄資料經提送後,其著作權與財產權歸本館所有,本館得作非營 利之使用;申請者提供或錄製之內容及使用之文字、影音、圖片如 侵害他人權利,衍生法律與賠償事宜概由申請者負責。 3 4 (四) 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違者自 負法律責任。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所採事後撥款方式辦理。 (二)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與成果報告書,無其 他待解決事項後,送本館辦理結報及核銷撥款。

九、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做為核銷及日後補助 審核之依據,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隨意變更計畫內容。若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 (二)本館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 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館得依實際需要,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要求受補助 者提供評鑑所需相關資料,並請原計畫審查小組或相關人員參與評 鑑,評鑑結果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做為考核之參考, 如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應列為記錄,作為日後 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撤銷部分或全部原核准之補助: (一)有任何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獲得補助款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擅自變更原提送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未經本館核准者。 (四)違反合約書展場使用規定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一、本辦法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