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下半年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作業要點辦理,
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設址於本市之團體及設籍於本市之個人。
(二)補助條件: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
本期自110年5月1日至5月20日止,受理110年度7月至12月辦理之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
補助金額依本局110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
三、
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併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
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申請案」。
四、
檢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作業要點」1份供參,
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下載(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artsGrant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