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第22屆「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 即日起開放線上申請

相關訊息轉貼自文化部網站
條款名稱: (110年)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
宗旨: 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二、 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條件: 詳參公告附件「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受理單位: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承辦人: 藝術發展司洪先生 電話:02-8512-6524 (視覺暨策展類、表演藝術類)
人文及出版司蔡小姐 電話:02-8512-6471 (文學類)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何小姐:02-8512-6417 (影視與流行音樂類)
備註: 一、申請操作流程>>

1.下載申請資料:
(1)進入本部獎補助資訊網之(110年)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
(2)下載右上角「受理單位檔案下載」附件「00申請流程與繳交資料清單」、「01駐村申請計畫書」、「02作品清單」及「03申請專用信封封面」。

2.登入申請系統:
(1)申請「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會員,申請成功後點選首頁右上角「會員登入」。
(2)連結至本作業要點公告網頁( 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點選「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下方「線上申請」進入線上申請系統。

3.線上填表與上傳申請資料:
(1)「第一步驟: 填寫申請資料」,填寫完畢後,點選「案件儲存」。
(2)「第二步驟: 列印申請單」,「單面」列印,簽名後掃描。
(3)「第三步驟: 附檔上傳」,上傳「申請單」、「01駐村申請計畫書(中文及英文)」、「02作品清單」 及「身份證影本(正反面)」,上傳完畢請點選「案件儲存」,即完成申請資料上傳。
(4) 依據「00申請流程與繳交資料清單」,自我查核線上申請資料是否已繳交,確認無缺件或錯誤後,請點選「確認送出」,待收到系統電子郵件通知「承辦人『已收件』」,即完成線上申請作業。

4.寄出實體附件資料:
(1)已簽名「申請單」紙本1份。
(2)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須繳交之作品檔案燒錄成「光碟片」1份。
(3)上述資料置入自備信封,外部貼妥「03申請專用信封封面」,於截止收件日109年9月30日前(郵戳為憑)郵寄或親送文化部(本部上班時間下午5時前)。
5.寄件地址: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6.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9:00~17:00)來電洽詢,02-8512-6524。
7.若無法開啟檔案,請逕自來信索取, amando@moc.gov.tw

二、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完成「線上填表與上傳申請資料」,以及「寄出實體附件資料」送交「簽名申請單」及「作品光碟片」,才算完成申請作業。
2.申請資料提供影片資料者,應剪接成WMV或MP4格式,並請確實照本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長度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JPG、TIF或PowerDVD)。
3.文學類申請者提供作品(含譯作)清冊或(及)作品檔案,請於「第三步驟: 附檔上傳」上傳檔案,不必另寄光碟片。

三、110年度受理申請時間:
1.線上填表與上傳申請資料:
線上系統開放時間:109年09月01日上午12時至109年9月30日下午6時。
2.寄出實體附件資料:
截止收件日109年9月30日前(郵戳為憑)郵寄或親送文化部(本部上班時間下午5時前)。

四、如需觀看線上申請教學影片,
請參考上年度申請介面 >> https://vimeo.com/292074537

受理申請日期:
線上申請教學
1.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
109/09/01 12:00~109/09/30 18:00  線上申請
審查說明: 依要點第七條「 評選方式」: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館):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1. 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2. 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3. 決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面談(獲決審資格者將另行通知面談日期),並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 駐村(館)計畫及創作觀、博物館經驗,或其他與申請類別相關專業等經歷。
(2) 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說明駐村(館)計畫及創作或駐館理念。
(二)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本部推薦為國外駐村(館)文化人才候選人,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各外國藝術村 (館)另有規定者,依本部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