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8年度原住民族特殊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計畫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培養原住民族特殊傑出之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日間部學生或學生團體,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參與原住民族族語比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等項目,符合獎勵資格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三、獎勵資格如下(申請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限107年度通過者(含106年度報考並於107年度3月通過未申領者),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族語比賽成績優異者或團體:限107年度參加並獲得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比賽者或團體。比賽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或團體,應視相當於「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予以獎勵,「優勝」不予獎勵。
(三)參加藝能比賽(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說唱藝術等)成績優異者:限107年度參加並獲得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比賽者。比賽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應視相當於「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予以獎勵,「優勝」不予獎勵。
(四)參加體育競賽者:限107年度參加並獲得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比賽者獲得前三名、前六名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獎勵金或已獲補助者。
(二)已領取與本計畫各項獎勵之同等性質獎勵者。

五、特殊傑出獎勵金如下:
(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
1.初級:補助新臺幣2,000元。
2.中級:補助新臺幣6,000元。
3.中高級:補助新臺幣7,000元。
4.高級:補助新臺幣8,000元。
5.優級: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二)個人競賽項目(族語比賽、藝能競賽類、體育競賽類):
1.縣市級前三名:第一名補助新臺幣5,000元;第二名補助新臺幣4,000元;第三名補助新臺幣3,000元。
2.全國級前六名:第一名補助新臺幣6,500元;第二名補助新臺幣6,000元;第三名補助新臺幣5,500元;第四名補助新臺幣5,000元;第五名補助新臺幣4,500元;第六名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三)團體競賽項目(族語比賽):
1.縣市級前三名:第一名每團補助新臺幣20,000元;第二名每團補助新臺幣15,000元;第三名每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2.全國級前六名:第一名每團補助新臺幣30,000元;第二名每團補助新臺幣25,000元;第三名每團補助新臺幣20,000元;第四名每團補助新臺幣15,000元;第五名每團補助新臺幣10,000元;第六名每團補助新臺幣9,500元。

六、實施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限:申請人於10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本(108)年5月6日前彙整函送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府原民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繳驗附件如下:
1.個人競賽類:
(1)個人申請書(附件一)。
(2)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二)。
(4)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二)。
(5)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四)。
(6)領據(附件三)。
2.團體組競賽:
(1)申請書(附件五)。
(2)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3)學生證正反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六)。
(4)申請單位郵局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七)。
(5)領據(附件八)。

七、審核程序:
(一)初審程序:由申請學校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申請規定之文件,於本(108)年5月6日前由學校函送至本府原民局。
(二)複審程序:由本府原民局複審及核定獎勵金名單,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行文或電話通知申請校方或申請人於七日內(含假日)補正。倘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獎勵資格。
(三)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依審查會議決議擇優獎勵。

八、撥付方式:
(一)申請人/單位經本府原民局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勵金由本府原民局逕撥申請人(或監護人)/單位帳戶,並發函至各校代為轉知受獎學生。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由申請人先行填寫領據(領據上不得有任何塗改),核定受獎名單另公布於本府原原民局網站「最新消息」處。
(三)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本府原民局,並繳還補助款。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擬由本府原民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情形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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