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本部為培養具國際水準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建立國際合作長期培訓機制,爰補助相關領域優秀且具發展潛力之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進修、實習或訓練。
三、補助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其專業條件及語文能力依當年度甄試簡章之規定,並依下列方式申請擇一辦理:
(一)由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
(二)以榮獲當年度新一代設計展金點新秀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得獎資格申請。
四、補助基準:
(一)由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計畫之主辦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學校)尋求與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合作,採取政府全額補助方式,每年公開甄選三十名為原則之種子人才(得依當年度預算額度及主辦學校與國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調整名額),赴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為期一年之進修或培訓。
(二)前款國外著名大學、機構或公司之認定及相關海外培訓計畫,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後決定之。
(三)提供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1、國外進修之大學、機構或公司一年之學雜費或培訓費用:檢據核實報支,學雜費及培訓費用認定如有疑義時,由本部審核認定之。但不需學雜費或培訓費用之學校、機構或公司,不在此限。
2、其他項目費用如出國手續費、往返機票費、月支生活費、參加國際會議補助費、綜合補 助費及健康保險費等比照本部公費留學生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標準表併入年支生活費。
(四)受補助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有違反學校規定情節重大、曠課時數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或離開培訓單位等情形之一者,經國外合作單位書面通知主辦學校或主辦學校主動發現查證屬實後,得由主辦學校報請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五)受補助學生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於研修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受補助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用予本部。返國日數一年總計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以按日比例計算償還領取之獎學金。
(六)受補助學生應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其格式內容至本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htm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參閱。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為選送學生出國,相關甄試及輔導等業務,本部得委請主辦學校辦理,所需經費由本部支應。主辦學校並應組成甄試委員會,訂定甄試簡章,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報名及甄試作業。
(二)主辦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次年度擬合作之國外大學、機構或公司,提報海外培訓計畫送本部審核確定合作名單。受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公布甄試簡章,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始進行甄試作業,翌年七月至十二月輔導錄取學生出國。
前項第二款時程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彈性調整之。
六、年度經費執行期程:
(一)行政委託費用:執行期限為每年六月至翌年五月。
(二)學員補助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六月至翌年十二月。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獲經甄選出國之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補助範圍,檢據由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本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分二期撥付予主(協)辦學校,第一期經費於每年各組經費確定後撥付,第二期經費則於甄選名單確定後再予撥付。
(三)受本部委請之主辦學校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彙總受補助學生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請本部辦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生應於一年進修期滿回國,撰寫成果報告並公開發表作品,主辦學校並得請其配合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培訓計畫、建議修正計畫內容或更換合作名單。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學生經甄選出國後,應按指定之學校、機構或公司報到及進修。主辦學校應隨時掌握學生之進修動向及學習效果,定期與國外合作單位及學生聯繫,必要時並得指派專人赴合作單位實地參與及瞭解。
(二)前款國外合作單位有重大情事變更或與主辦學校雙方合作計畫有所變動,致須安排學生轉學校、機構或公司時,應由主辦學校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受補助學生於國外大學所修習之學分,得依各校相關規定予以採計抵免學分。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甄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