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館「2017年科技融藝人才國外駐棧創作」2/2-3/15開放報名

為培養 國內數位藝術創作人才, 國內數位藝術創作人才, 提升其國際視野, 提升其國際視野, 推動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之共融創作, 推動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之共融創作, 並活 絡臺灣與國際間的數位藝術交流 灣與國際間的數位藝術交流 互動 ,與國際數位藝術網絡接軌, 與國際數位藝術網絡接軌, 依國立 臺灣美術館 「數位藝術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藉由 公開 遴選之機制,補助 優秀 人才至國外 駐棧 創作, 以提升技術應用與藝術創作之深度與高度,厚植 臺灣數位藝術發展 實力 。

報名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

詳細辦法請至:國美館官網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二、申請名額及地點:
(一) 名額:2017年補助1-3名(駐棧機構擁有最後決定權,必要時得予從缺)。
(二) 地點:本年度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為:
1. 荷蘭V2_動態媒體藝術中心(V2_Institute for the Unstable Media,以下簡稱「V2_」):配合該中心之夏季駐棧計畫(Summer Session),於2017年7月至9月間,進行為期8週之駐棧。
2. 英國FACT藝術及創意科技基金會 藝術及創意科技基金會 藝術及創意科技基金會 (FACT,Foundation for Art and Creative Technology):於2017年7月至11月間,進行為期8週之駐棧。本年度 FACTFACTFACT 中 心關注藝術家及策展人如何透過政治性的角度,藉由不同略、戰和介入方式探討當代社會議題。 申請計畫涉及相關議題者尤佳, 詳見附件四。
3. 荷蘭Waag Society藝術與科技中心(Waag Society, Institute for Art, Scicence and Technology):於2017年8月至11月間,進行為期8週之駐棧,獲補藝術家將於開放生技實驗室(Open Wetlab)進行駐棧創作,本年度申請計畫以討論生物藝術相關議題或回應「DIY人類增強門診」計畫尤佳,詳見附件四 。
三、申請 對象 及條件
(一)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二) 以新媒體藝術類為限 (含數位藝術 、科技含數位藝術 、科技含數位藝術 、科技、生物藝術等 、生物藝術等 ),至申請截止日前持續創作兩年以上, 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三) 具備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者(如有外語能力檢定證明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四) 具備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要求之能力,且創作計畫獲該機構審核同意者。
(五) 申請前往V2_者,另須配合V2_夏季駐棧計畫之規範,申請者須為至申請截止日止年齡未滿35歲,或自學校畢業五年以內者。
(六) 符合前述(一)至(三)項條件,且已獲國外相關機構同意,將於當年度前往該機構駐站創作者,得向本館申請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

四、申請及結果公告時間
(一) 申請時間:自 2017年2月2日至3月15日24時止,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臺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程序。資料 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 結果公告:預定2017年4月公告評選結果。
*上述時間如有更動,將公告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五、申請方式:請至「臺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如有操作上的問題,請電洽本館承辦人員。
(一)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請依網頁指示步驟填寫資料及上傳圖片、影音檔連結等)。
(二) 填寫切結書。
(三) 將上述(一)、(二)之資料列印一份親簽,以掛號寄至「40359臺中市五權西路一段2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 展覽組」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2017年科技融藝人才國外駐棧創作—(署名)」字樣。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分三階段審查
(一) 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 書面 及創作計畫 審查, 通過者由本館知進行複審。
(二) 複審: 複審: 入圍複審者, 入圍複審者, 須至本館進行 簡報,以英文或欲前往之駐棧國語言進行。 簡報,以英文或欲前往之駐棧國語言進行。 簡報,以英文或欲前往之駐棧國語言進行。 簡報,以英文或欲前往之駐棧國語言進行。 因故無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進行連線測試; 若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網路簡報申請,視同放棄權利。
(三) 決審:通過複者,由國外 決審:通過複者,由國外 決審:通過複者,由國外 決審:通過複者,由國外 決審:通過複者,由國外 合作駐棧機構 進行決 審, 國外駐棧機構保留網路 或電話 面試之 權利。
(四) 審查重點:
1. 創作計畫。
2. 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與本館簽約之國際數位藝術中心所要求之技術能力或專業技術知識。
(五) 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本館將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 評選會議採合議制,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未符合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認定之標準者得從缺。

(七) 本館及本案評審委員得基於獲選案件之可執行性提供修正建議。

(八) 審核結果,本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各獲選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館及文化部網站。

七、補助項目、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 交通及簽證費:機票(由臺灣至駐棧地之最捷徑距離經濟艙),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相關原始單據,依實際金額及補助額度核實支付。
(二) 保險費:駐棧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投保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棧國規定之強制保險(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核實支付。
(三) 創作費:含研究、創作材料、製作、裝置等〈不含硬體及設備購置費用〉,支領時應檢附個人領據或收據(由本館預先代扣相關稅金及二代健保)。
(四) 生活費:含膳食、境內交通、醫療保險、零用金等雜支,支領時應檢附個人領據或收據(由本館預先代扣相關稅金及二代健保)。
(五) 房租:有關駐棧機構提供住處之租金,由本館逕付之。如駐棧機構不提供住宿,獲選者得自理或在駐棧機構協助下尋找住處,房租應檢具租約及收據核實支付。
(六) 訓練費用:獲選者於駐棧期間接受訓練之學費,由本館逕付駐棧機構。
(七) 補助額度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
(八) 獲選 之申請案,由本館另行簽約並依合進度辦理撥款。
(九) 獲選者 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於 201 7年 12月 5日前,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者保 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八、獲選者應配合之相關事項
(一) 駐棧結束一個月內, 以電子檔 提出創作成果報告乙份 (以三千 至五字為原則 )。
(二) 獲選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可公開分享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使用;並同意將獲補助成果詮釋資料授權本及主管機關,以開放資料( 機關,以開放資料( 機關,以開放資料( 機關,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 Open DataOpen DataOpen DataOpen Data 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之方式對外開放。 )之方式對外開放。 獲選者返國後,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 者返國後,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 者返國後,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 成果發表會、相關活動及座談等。
(三) 獲選者不得於駐棧期間重覆領取其他補助或攻讀學位。申請人如已同時進行資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
(四) 外國駐棧機構有權安排獲選者參與其主辦之相關活動,如展演、講座工作坊等。

九、督導及考核
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棧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棧地點者,須事先徵得外國駐棧機構及本館之同意,經本館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棧地點。違反本簡章第九條及前述約定者,本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且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注意事項
(一) 獲選者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書,並完成創作計畫; 並完成創作計畫; 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二) 申請人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資料,並填具切結書 申請人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資料,並填具切結書 申請人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資料,並填具切結書 (如附件三 ),若提供不實資料, , 若提供不實資料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者,將取消其資格。
(三) 所有申請駐棧計畫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館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四)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
(五) 獲選者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含簽證資料翻譯)、購買機票等事宜。
(六) 凡送件者於申請表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 本公開徵選所蒐集個人資料,僅 針對本館 規劃之 數位藝術 相關展覽及活動、 「臺灣科技 融藝創新計畫 —視覺藝術 」、「科技融藝 人才國外駐棧創作 案」徵選之目的 進行蒐集、處 進行蒐集、處 進行蒐集、處 理及利用,不做其他途 ,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八) 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修訂本簡章後公佈之。

十一、 聯絡方式

國立臺灣美術館 40359臺中市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電話 04-23723552分機 712 官小姐